【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為防止中國大陸產製品經由我國違規轉運,凡輸出我國產製工具機至美國,出口報關時應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正本,請相關業者注意。高雄關表示,該類案件適用出口報單類別屬G3、G5、D5、B9及F5,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向簽發單位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並於出口報關時檢附於報單始得放行。
高雄關昨(八)日表示,美國政府已宣布依三○一條款調查結果,對價值約二千五百億美元之中國進口產品,包括通訊、機械、醫療器材、鋼鐵、化學品等產品(以稅則號別分類計六千八百四十二項)加徵一○%或二五%額外關稅。
為維護我國工具機產業整體利益及貿易秩序,並防止前述中國大陸產製品經由我國違規轉口,或未達實質轉型申報為台灣產製,因此經濟部國貿局公告自本(十一)月起,出口人輸出我國產製稅則屬第八四五六節至第八四六三節之工具機至美國時,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