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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北韓以外國家地區進口無煙煤 應檢附原產國產地證明 20170921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海關提醒業者,自北韓以外之國家或地區進口無煙煤,應檢附原產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關務署昨(二十)日表示,為防止北韓無煙煤經由第三地轉運輸入我國,自北韓以外之國家或地區進口無煙煤,應檢附原產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供海關查核。 為配合聯合國決議,經濟部於六月十六日公告暫停自北韓輸入無煙煤等三十七項貨品;另為防止北韓無煙煤經由第三地轉運進口之違規情事發生,經濟部國貿局於八月十一日公告自八月二十一日起「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中貨品分類號列2701.11.00.00-5「無煙煤」一項貨品號列增列輸入規定代號「466」,內容為:「自北韓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輸入時,應檢附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關務署表示,海關肩負邊境管制、查緝走私之重任,為確保國家稅收及維護邊境安全,未來將持續加強查核行動,以防止北韓無煙煤經由第三地違規轉運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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